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通过兴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提倡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