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