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未经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和其他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