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有效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明显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