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对涉及危险性较大的体育娱乐项目,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活动,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