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不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营利性的表演、礼仪、选美等活动。组织未成年人参加表演、礼仪等活动,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其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