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国家机关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