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和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时,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社区中的文化体育设施、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或者提供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