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司法、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学校,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以及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落户、复学、就业培训等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