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对虐待、遗弃、伤害、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处置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