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交通、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