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违法开除学生以及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