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4 国家机关保护Article 30In force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违法开除学生以及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