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心理方面的指导和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