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校应当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公共安全知识和社会生活知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