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中小学校应当建设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并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学生接触有害信息。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逐步向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