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艺术、娱乐、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