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