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建立与家庭、社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