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助和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