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