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