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