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