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