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民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现象提出批评意见。有关单位对建议或者批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