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将有关职务行为规范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试用期培训和岗位培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