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玷污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