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等制度,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确保司法公正,防范职务犯罪。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