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进行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并组织实施。行使行政审批权,应当依法规范和公开审批项目、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廉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