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供应、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公司、会计、证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受过刑事处罚等有不良记录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