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