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书面请求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助:(一)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不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二)不能通过自行调查取得所需资料的;(三)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四)可以请求行政执法协助的其他情形。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