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