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四十六条有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应当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鼓励学校开展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