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校摊派或者非法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