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城乡新建居民区或者旧城区改造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新建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按照国家标准适当集中建设学校。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