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