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