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学生情况;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