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依法举办的老年人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批准的办学章程自主管理;(二)根据老年人的需要,自主设置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对学员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颁发相应的证书;(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进行老年教育科学研究;(六)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七)接受社会捐赠和境外资助;(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