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依法举办的老年人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批准的办学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老年人的需要,自主设置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学员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进行老年教育科学研究;

(六)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

(七)接受社会捐赠和境外资助;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