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依法举办的老年人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批准的办学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老年人的需要,自主设置专业、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对学员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颁发相应的证书;
(四)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进行老年教育科学研究;
(六)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
(七)接受社会捐赠和境外资助;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