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老年人教育经费可以多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老龄人口对老年人教育发展的需求,逐步增加老年人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政府举办的老年人学校。

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老年人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举办者筹集。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老年人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学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