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老年人教育是全社会的事业。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个人都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教育事业。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传媒设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教育。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举办各类老年人学校或者其他形式的老年人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