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老年人教育工作的重点在社区、在基层。各街道、乡、镇及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老年人学校。各街道、乡、镇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文化、体育等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