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老年人教育工作。老年人教育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社会和教育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老年人教育的统一规划、监督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资源,积极发展老年人学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办好示范性的老年人学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