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本市应当积极发展老年人教育事业。老年人教育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因需施教,突出特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