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