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害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及时制止或者检举侵害、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