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保证本条例的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