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补偿工作。

市、县级市(区)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生态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态补偿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