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县级市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补偿范围位于市区的,生态补偿资金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市、区人民政府分担;区人民政府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或者提高补偿标准的,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国家和省对生态补偿资金承担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件具备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生态补偿资金统筹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